对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同志申诉问题的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122页(760字)
基层党组织的日常工作中,常常会碰到一些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同志向党组织提出要求复查的申诉。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脱离当时的历史条件,孤立地去考虑。应该首先把当时的历史情况和本人受处理的情况了解清楚,然后按下列原则处理:
(1)凡属“反右”、“反右倾”运动和“四清”中,以及“文化大革命”中受错误处理,被取消了预备党员资格的,若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一直表现比较好,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承认其党员资格,按党章规定办理转正手续;虽被错误处理,但本人在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以后表现不好,或本人在“反右”斗争、“四清”或“文化大革命”中确有严重错误,不具备共产党员条件的,不能承认其党员资格。
(2)对于个别确属政治陷害、打击报复等原因被错误地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且在后来一直表现好,或基本上表现好,现在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承认当时的预备党员资格,按党章规定办理按期转正手续。
(3)在正常情况下,按党章规定,经过考察,由于有政治历史、生活作风、经济不清等方面的问题一时弄不清楚,或者按其当时的表现尚不具备党员条件,因而被取消了预备党员资格的,这并不是一种党内处分。凡属在上述情况下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不能恢复其预备党员资格。这些同志后来表现好,具备了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吸收他们入党。
上述问题的处理,应由申诉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原处理单位主动商量办理。凡要恢复预备党员资格以及转为正式党员的,都需经现所在单位党支部和党委讨论通过,并报县或相当于县级以上党委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