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的待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507页(1480字)

国家保障归侨、侨眷出境探亲的权利。归侨、侨眷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出境探亲的待遇。

(1)探亲假待遇。①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给假期6个月;不足4年一次的,按每年给假期1个月累计。②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给假期4个月;3年一次的,给假期70天;2年一次的,给假期45天;1年一次的,给假期20天。③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不予累计。④父母一方在国外,一方在国内又不和职工生活在一地的,不论探望父或母,均可享受探亲假待遇,但不能在一个探亲期限内享受两次探亲待遇。⑤父母已去世的归侨职工出境探望亲兄弟姐妹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40天。在国内会见从国外回来的亲兄弟姐妹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⑥归侨职工回国参加工作10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国内(内地)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期6个月;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上述规定办理。⑦归侨、侨眷出境探亲的假期,是指与配偶、父母或亲兄弟姐妹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另外,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满,应按规定时间返回原单位。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经批准的事假待遇,按国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⑧职工有自幼抚育自己的养父母,以后找到国外的亲生父母,可申请短期出境探亲,但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2)探亲路费规定。出境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可准予报销其境内段(从工作单位到出境口岸)的往返路费。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其境内段往返路费在本人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3)归侨、侨眷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待遇,也可用于在国内会见境外回来的配偶或父母。归侨、侨眷职工不能出国探亲,其配偶或父母又不能回国会亲时,可改探国内的抚养人、配偶的父母,或改为会见境外回来会亲的同胞兄弟姐妹。其假期与路费,相同于职工国内探亲。即除会见境外回来的配偶每年给假30天外,会见境外回来的父母、或改为会见境外回来的同胞兄弟姐妹、或改为探望国内抚养人、或改为探望配偶的父母,已婚职工每4年给假一次,每次假期20天;未婚职工每年给假20天。会亲地点可在本地也可在外地,如批准在外地,其路费按职工所在地至第一次见面地点路程计算,陪同会亲对象旅游、访亲、治病等路费自理。职工因父母去世,丧失了享受探望父母假条件的,不能享受改探境外回来会亲的同胞兄弟姐妹的探亲待遇。

(4)归侨、侨眷职工在规定的出境探亲假期内,其工资与国内职工探亲待遇相同。在境外的医疗费自理。

(5)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的探亲待遇,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6)凡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和出境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申请出境探亲,如前往国家和地区不拒绝或不限制中国公民入境,各地公安部门应尽快审批。

(7)上述规定适用于港澳台同胞眷属职工(赴台湾探亲,一般给假3个月),也适用于外籍华人眷属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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