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质量工作者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山大学出版社《质量工作者手册》第518页(847字)

《产品质量法》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993年2月22日通过的、我国首部产品质量法。该法借鉴了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科学管理方法,为建立产品质量监督体制,确定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义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质量法共有6章50条,主要内容:

(1)所有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质量法,严格履行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

(2)由各级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采取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抽查的结果予以公布。

(3)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4)生产者、销售者有对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售出的产品不符合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的产品标准的或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但不得以各种借口推诿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也必须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分别给予罚款、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产品质量法从1993年9月10日起施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