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主要内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4页(1424字)

1990年4月4日第7届全国人大3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共9章160条,包括3项附件,即: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基本法及其附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0年第26号予以公布,自1997年7月1日实施。

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目的,是要把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具体阐明的对香港的各项基本方针政策法律化,把“一国两制”方针具体化和条文化。未来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央政府直辖下的一个特区,实行的是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这是总的指导方针。在这个大前提下,基本法的内容还体现了如下种种政策,即:在确定特区政府的权力范围方面,遵守高度自治原则;在发挥高度自治的主体作用方面,贯彻“港人治港”原则;在港人内部相互关系上,奉行兼顾各阶层利益的原则;在政制设计和社会改革方面,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特区任何政策、制度的变革和实施,必须遵循一切有利于安定繁荣的原则。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基本法的主要内容之一,不仅在第二章,而且在第一、第七、第八章以及其他各章中均有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中央人民政府直辖的地方行政区域,同时又是一个实行与内地不同的制度和政策、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既体现国家统一和主权的内容,又照顾到香港的特殊情况,赋予特别行政区高度的自治权。基本法所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中央人民政府行使的职权或负责管理的事务,都是体现国家主权所必不可少的。基本法所规定的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是广泛的,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可以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基本法第三章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其他人享有的广泛权利和自由,包括政治、人身、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各个方面。基本法对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赋予了多层次的保障,是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从香港的实际情况出发的。

第四章政治体制主要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立法以及司法机关的组成、职权和相互关系,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和立法会成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以及公务人员的资格、职权及有关政策,还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等等。

第五章主要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契约、航运、民用航空等8个方面,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经济制度和政策作了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障香港的资本主义经济机制的正常运行,保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和自由港地位很有必要。

第六章就保持或发展香港现行的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制度和政策作出规定。这些规定涉及香港居民在社会生活多方面的利益,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是重要的。

以上为基本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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