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界”原居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41页(618字)

英国于1898年7月1日起根据《中英展拓界址专条》租借“新界”,为期99年,根据租约的规定,当时“新界”居民的土地拥有权及使用权得到特别保障,这项规定一直保留至今。所以其父系在1898年为香港“新界”乡村居民的人士,他们在土地拥有和使用上所享有的一些权益,是其他香港居民没有的。这里所指的“新界”,便是上述专条里规定的界限街以北至深圳河以南及各大小离岛。

所谓原居民的名称,来源于1972年行政局有关小型屋宇的政策文件,它把1898年7月1日居住于“新界”乡村的男性及其后裔称为原居民,自此,原居民名称被合法引用。《联合声明》附件三《关于土地契约》中也有规定,指出:“至于旧批约地段、乡村屋地、丁屋地和类似的农村土地,如该土地在1984年6月30日的承租人,或在该日以后批出的丁屋地的承租人,其父系为1898年在香港的原有乡村居民,只要该土地的承租人仍为该人或其合法父系继承人,租金将维持不变。”1988年1月21日,立法局三读通过的《1987年新界土地契约(续期)条例》第9条,对原居民界定为:指1898年居住于“新界”原有乡村的村民或其男性后裔,他们都有权享有在1997年土地期满后,自动续期50年,毋须另行补地价。

概括地说,“新界”原居民是其父系为1898年在新界的原有乡村居民。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