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后果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19页(1531字)
婚姻双方在法院对离婚作最终判决后,夫妻关系消灭,基于夫妻关系而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也均告消灭,但这并不意味着某一方可以免除供养原配偶及所生子女的责任。离婚后,一方对另一方仍有赡养的责任,法院在审理离婚的纠纷时,会慎重考虑双方的经济情况,责令一方分期支付若干款项作为给对方的赡养费。
在判决离婚时,法院也会责令一方向另一方一次性总付一笔款项或分期支付若干款项,以使其配偶及子女的利益有所保障。
此外,法律还赋予法院相当大的权力来处理婚姻纠纷案件中的经济安排和当事人的财产。《婚姻诉讼与财产条例》第6条规定,法院可以在判决离婚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下达下列指令:
(1)婚姻的一方,把其名下拥有的或因继承而获得的并在指令内订明的财产,让与对方或他们共有的任何子女或指令中指定的任何人;
(2)婚姻的一方,把其名下的财产授与对方及他们共有的子女,使之受益;
(3)为了婚姻双方及其子女或其中任何一人的利益,而修改双方在婚前所作的有关财产转移的安排;
(4)削减或裁撤婚姻任何一方因这种财产安排而享有的利益。
这些规定旨在使当事人双方都能维持婚姻破裂前的生活水平,也旨在使双方当事人都对子女履行经济义务和责任,以保障他们的生活。
为了使法院能正确决定是否运用上述权力,《婚姻诉讼与财产条例》规定法院在决定是否运用上述权力时,必须考虑婚姻双方的行为及下列各种情况:
(1)双方的谋生能力、收入财产及其他收入来源;
(2)双方的经济需要、义务和责任;
(3)双方在婚姻破裂前的生活水平;
(4)双方的年龄及婚姻持续的长短;
(5)任何一方身体或智力不健全的程度;
(6)双方为家庭幸福所作的努力;
(7)因解除婚姻而不能再享受某些利益而对对方的影响程度;
(8)子女的经济需要;
(9)子女的收入、谋生能力(如果有的话)及其他收入来源;
(10)子女身体及智力的缺陷情况;
(11)期望子女获得何种教育。
还要指出的是:《婚姻诉讼与财产条例》还规定,如果婚姻任何一方或有关人员的环境发生变化,法院对原来的判决有修改、执行、中止或恢复的权力。
对子女的抚养,一般情况下,只抚养他们到21岁,抚养费包括完成全日制的训练或教育所需的费用。
由于香港不实行协议离婚制,因此婚姻双方对离婚后的经济安排不能以双方协议代替法院判决。当然,如果双方协议合理,法院在审理时通常会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