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书籍:香港法律实用全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10页(1017字)
代理关系的当事人主要指委托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代理关系主要是由这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委托人、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构成的。
1.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相对的。委托人的权利即是代理人的义务,委托人的义务也即是代理人的权利。
(1)委托人的义务(代理人的权利)
①按照代理协议支付给代理人规定的报酬。
②补偿代理人因履行代理协议而支付的费用。
③如果委托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上述两项义务时,必须尊重代理人有权行使的留置权,即代理人有权将委托人交予自己的财产留用或处置,作为报酬或补偿。
(2)代理人的义务(委托人的权利)
香港1972年颁布的《授权条例》对代理人的职权范围作出如下的规定:
①代理人必须遵从委托人的指示,只能在授权范围内行事。
②代理人不能擅自将代理权转移给他人,而且必须独立履行代理协议。
③代理人必须谨慎地和熟练地为其委托人办理授权范围内的有关事务。
④代理人必须如实向委托人申报用委托人名义所取得的全部收益。
⑤代理人必须忠诚服务,不得收取秘密利益,不得泄露机密资料等。
2委托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由于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从而把委托人与第三人联系起来。第三人权利义务的变化是根据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而变化的。如果代理人有代理权,那么第三人的权利与义务是同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对的,如果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则第三人的权利与义务是同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相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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