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银行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96页(970字)

由于在1965年至1978年这段时间内政府停止签发银行牌照,外国银行为进入香港市场就采取渗入当地华人银行或设立财务公司的办法以达到目的。所以,在70年代初期,非银行金融机构迅速发展,这些机构开展着非常广泛的业务,包括多种货币存款、包销新股发行、债券发行、辛迪加贷款等等。它们通常被称为“商人银行”或“财务公司”。这些非金融机构的大量涌现使得金融市场的稳定受到影响,同时也加剧了与银行的竞争。对此,持牌银行要求政府对这类机构严加监管。香港政府面对各方面的压力于1974年8月制定了一份备忘录,将香港银行业部门划分为三大类:①完全持牌银行。它有权接受任何数量、期限的存款。②有限制持牌银行。它作为银行的分行从事最低存款额为50万港元的银行业务。③注册接受存款公司。它所接受的存款最低限额为5万港元,存期不少于3个月。银行顾问委员会并未采纳这个备忘录的提议。

在1976年,《接受存款公司条例》通过并实施,此后该条例又经历过多次修改。

接受存款公司可不受香港银行间商定的利息率的约束,以高利率吸引存户,这使得接受存款公司迅速发展。这种情况使得银行发出呼吁,要求政府对这类存款公司加以立法管制。香港政府为了避免金融机构之间不正常竞争而导致损害存户利益的情况,决定建立银行三级制度。

1981年,香港制定出了《接受存款公司(修正)条例》,金融机构的三级制结构建立起来了。据此条例,接受存款公司被划分为持牌接受存款公司和注册接受存款公司。对于接受公众存款业务来说,共有三类不同的金融机构提供该业务:

(1)持牌银行。其接受存款额和存期不限。利率依银行公会协议而定。

(2)持牌接受存款公司。其接受存款期和利率不限。存款额必须不少于50万港元。该机构不得向存户提供活期存款服务。牌照的领取须呈报财政司批准且应具备法定条件。

(3)注册接受存款公司。其接受存款的利率不限。存期不得少于3个月,存款额不得少于5万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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