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业银行的自我调节团体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00页(1058字)

香港目前存在银行公会和接受存款公司公会这两个自律团体。

1.香港银行公会

它的前身是香港外汇授权银行公会,建于1897年,是一个由外汇业务银行自愿参加的组织。公会对买卖外汇规定出“协商”汇率。目前的香港银行公会是根据《香港银行公会条例》于1981年1月成立的。它是一个强制性的组织,每一个持牌银行都是公会会员。公会的一切规定对每个成员均有拘束力。

香港银行公会有三个机构:常务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和纪律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有3名永久委员和9名选任委员。常务委员会设正、副主席各1名,任期2年。该委员会的职权体现为:

(1)规定外汇兑换业务、经纪人业务及汇兑佣金额。

(2)对银行业务的收费或佣金最低额做出规定。

(3)设定15个月内期限的限定票据的最高利息率。

(4)禁止会员为限定业务。

(5)修正常务委员会订正的规章。

常务委员会作为香港银行公会的决策机构,每周都进行例会,商讨银行业的各种问题。

咨询委员会有3名常设成员和21名选任成员。咨询委员会的副主席就是常务委员会的正副主席。咨询委员会主要是向常务委员会提供关于银行业务上的问题的咨询意见。

纪律委员会有2名常设成员和2名非常设成员。其主席在这4名成员中选举产生。纪律委员会保障公会成员依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章行事,对违反者加以严惩。

2.接受存款公司公会

此公会是一个自愿性团体,没有银行公会的强制性。其制定的规章只对内部成员有拘束力。

接受存款公司公会对内协商制定接受存款公司的政策,对外成为公会会员的代言人,维护接受存款公司的利益。它在香港的接受存款公司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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