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示信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32页(940字)
默示信托(Implied Trust)是指由信托设立人以非明示的、推定的意向所产生的信托,一般称为回归信托(resulting trusts),因财产受益人权益可回归于信托设立人或纳入其财产之内。例如,如明示信托的信托设立人没有信托财产的全部权益的处分权,法院可按默示而把所有未处置的信托权益归于另一信托,受益人为原来的信托创立人本身。
默示信托是由施行法律而产生的,其一般情况有:
(1)当就某财产成立信托的意向已有足够的表达或显示,但信托的成立仍未全部地或部分地正式声明,或经声明而仍全部或部分无效;
(2)当某份财产以他人名义购买,或表面上划归某人所拥有,但实质上这是为了他种目的,而该目的又未能达到;
(3)当某项财产以他人名义购买,或归于他人所拥有;或以自己或他人共同的名义购买产业,但没有作任何声明说明他正身负一项信托。那么,一般来说,除非当时有进一步的迹象表示该当事人有意使“他人”受益,或除非可以推定有这种意向存在,否则法律推定买主或有关财产处置人是有意保留财产的受益所有权。换句话说,衡平法将该财产视为默示信托的财产,受益人为原来的买主或让与人。
在上述所有情况下,除非该被声明的信托的无效是由于它的目标违法,否则该财产的受益所有权,在没有完全明示或指定受益人或受益对象的情况下,将回归财产处置人或买主,如买主或处置人死亡,将回归其遗产管理人。即使财产被转入让与人或一未成年人的共同名下,而让与人并不是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则虽然一个未成年人并不能有效地被指定为受托人,默示信托仍然会产生。如果几个人集资以其中一个人的名义购买财产,上述默示信托原则同样适用。
另外,如果遗嘱指定为特定的目标对某人作出遗赠,便须根据遗嘱的解释,决定这次遗赠是否只为完成该特定目的,如果是,则遗赠在用于该目的之后如有盈余,便归于默示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