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书籍:法律知识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256页(539字)
大多数国家都在专利法上规定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在其专利的批准国实施其专利发明,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专利权人自己不实施,又不允许他人实施,则该国的有关当局或主管机关可以不经专利权人同意,允许第三者实施。这种许可是不考虑专利权人的意愿的,故称为强制许可,亦可称非自愿许可。它是国家为了发展经济和公共利益,充分利用取得专利的发明,防止和限制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的行为,依照法律强制专利权人允许提出实施申请的人实施其发明的一种措施。
在我国,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由没有履行自己在中国制造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许可他人在中国制造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的义务的,专利局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此外,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专利局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这种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专利局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亦可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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