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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义务兵家属给予优待?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310页(450字)

优待军属是我们的光荣传统。无论在艰苦的战争年代还是建国以后,人民政府和广大群众都把它作为光荣的职责和应尽的义务,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大力帮助军人家属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实际困难。这对于人民军队的发展壮大,特别是鼓励适龄公民履行兵役义务,解除现役军人的后顾之忧,稳定部队,鼓舞斗志,都起了重大作用。

在我国,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兵源充足,只需要征集少数适龄公民服现役。少数人当兵,大多数人不当兵,这就需要妥善解决好兵役义务的合理负担问题。不当兵的公民,从经济上负担一点,用于优待义务兵家属,也是应尽的义务。我国新兵役法明确规定要对义务兵家属给予优待。对于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给予优待。优待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对于家居城镇的义务兵家属,生活困难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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