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金湖县土地管理局请示问题的复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常用法规手册》第199页(486字)

苏土综函〔1992〕35号

金湖县土地管理局:

你局金土管〔1992〕12号《关于个人新建、翻建房屋使用国有土地的审批权限问题的请示》已由省人大转我局,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四项规定,对请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条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使用。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国有土地的产权代表,统管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主管土地的征用、划拨和权属变更的审查报批及发证工作。个人使用国有土地新建、翻建住房,应征得城镇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乡镇人民改府没有国有土地审批权。

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认使用权。已使用的国有土地未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

江苏省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七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