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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葡增改条约

书籍:澳门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74页(443字)

中葡两国政府关于通商事宜酌量增改而签订的条约。1902年10月15日,葡使白朗谷与清王朝庆亲王奕劻在北京订立。条约共9款,主要内容是:(1)1887年12月1日,葡萄牙国与清王朝订立的通商和好条约仍照旧执行。(2)1901年9月7日《辛丑条约》第六款所定加增入口之税则,葡萄牙国均允行遵照办理;但所有两国现行之通商和好条约未经增改之前,及现今议定本约一经两国御笔批准互换之后,大西洋国应行享受的利益,俱与相待最优之国所享一律无异,至于葡萄牙国人民所纳之税项不得较其他国所纳之数稍有增减。(3)葡萄牙国为襄助清王朝征收、稽查澳门出入口运入中国各埠的洋药税饷起见,应设立分关一道,办理税物事宜。该分关设立何处,由澳门官宪与大清国税关官宪互相酌议。(4)该分关系为稽查所有出入澳门的洋药,并征收应纳大清国各项税饷。(5)该分关例应优待所有由澳门出口各项船只,一如别通商各口,一式照章办理无异。(6)该分关所有应行遵办的章程,须由两国酌议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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