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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457页(450字)

是破产企业进行财产清算和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它包括(1)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从形成的渠道看,包括国家拨给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企业自筹资金形成的财产,其它单位参与合营投入的财产,外部借入资金形成的财产;从存在的形态看,包括企业拥有的各种固定资产、材料物质、半成品、产成品、在建工程和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等。(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包括破产企业收回的债权,因破产从联营企业收回的投资,以及因破产企业的无效行为而经人民法院追回的财产。(3)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它财产权利,是指在破产结束时尚未到达的、应由破产企业在将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如应从联营单位分享的利润,认购国库券和股票应获得的利息和股利等。破产企业的担保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但担保财产的折价或变卖额大于担保债务的差额,应列入破产财产。此外,破产企业中属于他人的财产如租入的固定资产、代管物资等,不属于破产财产,应由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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