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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贸总协定文本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673页(492字)

关贸总协定文本包括四个部分,共三十八条,第一部分包括第1和第2条,规定缔约方之间在关税和贸易方面相互提供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以及关税减让事项。第二部分包括第3条到第23条,规定取消数量限制、津贴等各种贸易障碍,以及国民待遇原则。按照这一部分的精神,原则上各缔约方应取消进出口数量限制;不能因对出口货物补贴而损害他国的利益;国营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不能在价格等方面歧视他国;在取得关贸总协定的同意下,不发达国家可以不受总协定某些条款的限制,采取某些保护措施;在因某种大量进口使某一缔约方的同样产品遭受重大损害或威胁时,该缔约方可以采取紧急措施。第三部分包括第24条到第35条,规定了总协定的适用范围、活动方式、参加和退出该协定的手续,以及有关程序方面的问题。第四部分包括第36条到第38条。这一部分是1965年增加的,主要规定发展中国家的缔约方在贸易与发展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有关问题,如承认不发达国家的缔约方可以采取特殊措施促进本国的贸易和发展;要求发达国家尽最大可能优先考虑减少和消除不发达国家具有重大意义的出口产品的关税和其它贸易障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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