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的律师辨护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当代中国社会科学手册》第102页(360字)

陶髦、樊崇义、陈光中等撰文指出,我国律师辩护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辩护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被告辩护人而与国家公诉人一方相对立,这种对立仅是诉讼职能、职务分工上的不同,其根本任务则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我国的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又是独立的。他既不能不顾事实与法律迁就控诉人,而损害被告人的合法利益,也不能无视事实与法律,去迁就被告人,而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对待律师辩护制度上存在“左”和右的两种倾向,鉴于“左”的思想长期盛行,影响很深,故当前应着重肃清“左”的影响,以利于律师辩护制度的建设和发展(《试论我国律师辩护制度的中国特色》;《论刑事诉讼中的民主与专政》,《诉讼法学论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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