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C522》有关托收业务中银行免责事项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209页(711字)
按《URC522》的规定,银行有下列免责事项:
(1)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货物不得直接运交银行,也不得以其指定人为收货人。若委托人仍这样做,银行没有提取货物的义务,货物的风险和责任由发货人承担。
(2)银行对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没有义务采取任何行动,但如银行为了保护货物而采取了行动,银行对货物的下落、状况及受托保管、保护货物的任何第三方的任何行动、过失不负责任。
(3)银行只须确定它所收到的单据与托收指示中所列表面相符,没有进一步审核单据的责任。
(4)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附加的一般性及/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于任何有关的货物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对于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或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履约能力或资信也概不负责。
(5)银行对任何信息、信件或单据在传递途中发生的延误及/或遗失,或对于任何电讯在传递过程中发生的延误、残缺或其他差错,或对专门性术语的翻译及/或解释上的差错所造成的后果,概不负责。
(6)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银行本身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或对于任何罢工或停工而中断营业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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