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

出处:按学科分类—天文学、地球科学 地质出版社《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手册》第83页(672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目前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地质勘查机构的改革正在进行之中,为在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源汇交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管理是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和提供社会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努力提高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水平。

二、各省(区、市)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精神,设立公益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

三、已汇交的地质资料属于国家所有。在机构改革中,应当保证馆藏地质资料的完整性,所有已汇交的地质资料应一并移交本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四、鉴于各省(区、市)地质勘查主管单位一直没有建立本系统的地质资料保管机构,考虑到方便生产和开展地质研究,凡地质勘查主管单位提出保存地质资料申请的,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从备份地质资料中提取1份该系统汇交的地质资料,交由地质勘查主管单位保管使用,孤份资料由地质勘查主管单位自行复制。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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