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页(418字)

文书记载的内容不是以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而是制作人一般性地记载或报道已发生的或了解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例如商业账簿、会议记录等。报道性书证与处分性书证相对称。处分性书证是指书证中记载的或表述的内容与一定的法律后果相联系,即制定文书的目的是为了设立、变更或消灭某些法律关系或确定某些法律事实,例如合同、委托书、遗嘱等。报道性书证和处分性书证的证据力即证据得为证明的价值与法律上有所不同。对于报道性书证,只要认为文书成立,是真实的,便具有了实质的证据力,但由于文书制作人的观察力、文化程度以及与报道事实有无利害关系都能左右其实质证据力,因此其证据力是薄弱的。处分性书证只有具备了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并符合法律的规定才有证据力。对于处分性书证,当事人对文书的内容性质上不能提出反证,只能够证明制作人没有权限或主张处分性书证的内容意思表示有欠缺,可以取消或主张消灭其效果的全部或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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