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3页(610字)

在笔迹鉴定中,用以同证据字迹(检材)进行特征比较的嫌疑人字迹材料。它是由委托鉴定部门收集和提供给鉴定人的比较样本,并且可以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予以重新收集和补充。笔迹检验样本可分为平时样本和实验样本两大类:①平时样本:是由送检部门在办案中收集到的、嫌疑人在平时工作、学习或人际交往的自然状态下书写的字迹材料,也称“自然样本”。这种样本可以真实反映嫌疑人的书写习惯,是笔迹鉴定中的首选样本。平时样本若形成于检材字迹之前,称“案前样本”;若形成于检材字迹之后,称“案后样本”。无论是案前还是案后,均以同检材字迹书写时间相近之字迹为佳。②实验样本:是在收集不到嫌疑人平时自然样本字迹的情况下,由案件承办人在不暴露真实意图的情况下,让嫌疑人书写所需的字迹材料。在获取实验样本时,应尽量利用与检材相同相近的书写工具,并在样本中出现可供比对的相同字。鉴定人在使用这种样本时,要了解获取样本的手段、情节,分析嫌疑人有无觉察、字迹有无故意伪装。此外,为了验证笔迹检验中某些差异点的产生原因,以便作出合理的科学的解释,必要时还可以收集“验证样本”。例如,收集嫌疑人几年前或某个时期遗留的历史字迹,研究分析其书写习惯的变化和一个字的多种写法(此又称“历史样本”);又如,在嫌疑人已承认作案事实后,令其完全模仿作案时的环境、条件,重新写出检材中的文字,以验证其供述的真实性和鉴定结论的可靠性。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