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8页(832字)

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对控诉进行反驳、辩解,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权利。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核心的诉讼权利,被告人享有辩护权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丰富和完善的。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和1966年通过,1976年生效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都对改善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作了规定,世界各国在扩大和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方面都有一些新的规定和措施,被告人的辩护权呈现不断扩大的国际趋势。

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在接受审讯时享有对指控直接提出反驳、申辩和解释的权利外,还可以行使以下权利为自己辩护,如向法庭提出证据或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或书证的权利;请求审判长许可对证人、鉴定人直接发问的权利;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在法庭上作最后陈述的权利(见被告人最后陈述);沉默的权利以及对判决裁定提出上诉、申诉的权利。辩护权行使的方式是多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应当认真听取。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或应当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一名辩护律师,协助其行使辩护权。但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放弃辩护权,也可以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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