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5页(527字)

本诉讼之对称。在他人之间的诉讼开始之后,基于与该诉讼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该诉讼之诉讼。他人之间的诉讼为本诉讼,第三人(见诉讼中的第三人)参加他人之间的诉讼为参加诉讼。参加诉讼与本诉讼是两个诉讼,本诉讼是原告起诉与被告应诉的诉讼,参加诉讼是第三人与本诉讼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诉讼,或者是第三人与本诉讼的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两个诉讼发生的原因不同、时间不同,诉讼的程序与方式不同。本诉讼是基于原告与被告之间民事权益争议发生的诉讼,是原告和被告按照起诉和应诉的程序和方式开始进行的诉讼。参加诉讼是第三人基于他人之间的诉讼可能损害自己的权益,以对本诉讼的双方当事人起诉的方式,或者以参加到本诉讼的原告、被告一方去的方式进行诉讼活动的诉讼。参加诉讼与本诉讼既是有联系的诉讼,又是各自独立的诉讼。二者的联系在于,有本诉讼的存在才有参加诉讼之发生;本诉讼与参加诉讼在事实上和判决结果上往往密切相连,法院对两个诉讼的相关事实作出统一认定,对其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并作出判决。参加诉讼之独立性在于,有独立诉讼地位的第三人与相对方的当事人;有独立于本诉讼的诉讼标的,第三人在参加诉讼中有独立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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