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0页(766字)

诉的表现形式之一,形成之诉的一种。受法院除权判决所及之利害关系人,依法以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为被告,向作出该判决之法院要求撤销其判决之诉。除权判决是基于申请公示催告程序之申请人的申请,法院依法作出确认票据和其他事项无效之判决。但该票据或者其他事项是否确系无效,决定于该票据或者其他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其是否依法享有权利。因此,除权判决所及之利害关系人,如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该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可以在判决宣告后的一定法定期间之内主张权利,而提起撤销该除权判决之诉。撤销除权判决之诉,是要求法院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对票据和其他事项的权利重新加以确认,而具有再审的补救性质,属于形成之诉之一种。利害关系人能提起这种形成之诉,一是基于对票据或者一定事项依法主张权利;二是基于权利平等原则,申请人既可请求宣告一定的票据或者事项无效,也可以请求确定一定的事项或者票据有效;三是法院既可基于一定的事实作出除权判决,也可以基于新的事实撤销除权判决。因此,这种形成之诉的诉讼主体是原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其诉讼标的是原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之间在票据或者一定事项上的法律关系,以及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该除权判决之权利;其诉讼理由是法律规定和法院依法予以确认之事实。

在哪些情形下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撤销除权判决之诉,亦即具有哪些诉讼理由所提起之诉才能成立,不同的民事诉讼法则有其不尽相同的规定,但比较一致的有如下几种情形:①没有法律规定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宣告无效的;②法院没有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公示催告的;③在公示催告法定期限届满前作出除权判决的;④作出判决的法官应行回避而未回避的;⑤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后未获得依法确认的;⑥具有法定之其他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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