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1页(736字)

用长而尖的锐器(即刺器)刺入人体所致的创伤。刺器分无刃刺器和有刃刺器两种。无刃刺器只有尖端而无刃口,如针、锥子、螺丝刀、钉子、通条等,对人体组织只能起分离作用,而没有切断的作用。有刃刺器不但有尖端而且有刃口,如水果刀、匕首等,既能分离组织又能切断组织。刺创多见于他杀,损伤处相应部位的衣服亦被刺破,且与身上创口完全一致;常有抵抗伤。在自杀案件中,刺创部位均在本人两手所触及的部位,如颈、胸、腹等部位,常有试探伤而无抵抗伤。

刺创的一般特征:①创口小而创腔深,常伤及深部组织,有的造成内脏破裂,往往导致大出血而死亡。②创口的形态能反映刺器刺入部位横断面的形态。如单面刃器(水果刀)造成的创口常呈“▲”形,双面刃器(匕首)造成的创口常呈“◆”形,三角形刺器(如三棱刮刀)造成的创口常呈“丫”或“▲”形。③创口的大小主要决定于刺器的形状以及作用于人体组织的方式。无刃刺器形成的刺创,创口比刺器横断面小,有刃刺器刺入人体后,被害人往往挣扎抵抗,身体扭动或斜向拔出时,形成刺创的同时常合并切创,其创口大于刺器的横断面,或在刺创的边缘出现分支。④刺创的深度与刺器的长度和用力的大小以及受伤部位的组织结构有很大的关系。一般情况下,刺器长则形成的刺创深,反之则浅,可以根据刺创的深度来推断刺器的长度。但有些情况下就不能完全根据刺创的深度来推断刺器的长度,如腹部被刺时,由于腹壁软而富于弹性,被刺时受压下陷,刺器到达深部组织再拔出后,腹壁恢复原状,则刺创的深度可长于刺器的长度;如果刺在骨质上,刺器受阻,刺创可以很浅,大大短于刺器的长度。有时骨质上可残留刺器的断端,这对认定凶器有很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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