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4页(220字)

在我国,指控诉一方或辩护一方在法庭辩论阶段就对方的问题或论点所做的回答、辩解或反驳。在英美刑事诉讼中,指被告人所作出的是否认可起诉书所指控犯罪的答复,一般分无罪答辩、部分认罪答辩和认罪答辩。被告人作认罪答辩的,只要是被告人自愿、理智作出的,就不再召集陪审团进行听证,直接由法官作出判决;无罪答辩和部分认罪答辩则必须召集陪审团进行听证,由陪审团对被告人是否有罪进行裁决,然后由法官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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