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7页(1219字)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羁押、看管,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以迫使其接受审查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历的一种。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第60条)。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起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依法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够逮捕条件的,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写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决定补充侦查的,应写出补充侦查决定书。对于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执行。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或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有错误,可以申请复议,对于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的过程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对已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在侦查、起诉中未被逮捕的被告人,认为符合逮捕条件而应予逮捕的,可以自行决定逮捕,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执行逮捕通知书》后,应即执行逮捕。执行逮捕时,应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逮捕证》,并向被逮捕的人出示,宣布对其实行逮捕。被逮捕人应在《逮捕证》上签名并按手印。拒绝签名和按手印的,执行逮捕的人员应予注明。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被逮捕人如果拒捕,公安人员有权使用适当的强制方法,必要时可以使用戒具、武器。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公安机关应在24小时内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自行决定逮捕的,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依法逮捕后,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逮捕的,应立即释放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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