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5页(317字)

又称盗窃狂、病理性偷窃。这种人经济状况良好,也不贪财,但却反复实施不能自制的偷窃他人财物的行为。窃取的物品与其经济状况不相适应。偷来的财物,或者毁弃,或者赠与他人,或者送还主人,或者藏匿,而不将这些物品变卖、挥霍。这种人实施盗窃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变态心理上的满足。在拿到物品之前可有情感极度焦虑的过程,一旦物品到手,心情立即平静,有些人事后对此行为不以为然,而有些人则自责,悔恨,然而一旦又看到某种物品时,却又控制不住自己,继续实施偷窃行为。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对于无焦虑反应的单纯盗窃癖应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而对有焦虑反应的盗窃癖(病理性偷窃)者,视具体情况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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