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92页(350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对一切公民,无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有何不同,既不能歧视,也不能使其有任何特权,而应当平等地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这一原则有两方面的要求:①平等地适用实体法。即对所有其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公民,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犯有相同罪行的公民,应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同时,对所有无罪的公民,均不能追究刑事责任。②平等地适用程序法。即对所有公民的诉讼权利均应平等地加以保障,使属于相同情形的人拥有相同的程序保障。当然,这一原则也允许在法定范围内对公民予以差别对待,但前提是这种对待不违背形式正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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