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93页(506字)

相对于对物诉讼而言。源于罗法,在古罗马法定诉讼时期已经存在。这是以债权为起诉标的的诉讼。在这种诉讼中,原告人根据自己的债权权利,要求被告人必须履行给予义务,或对原告人满足其他需要。对人诉讼随着当事人的死亡而终止,这是罗马法中建立的一种规则。但在近现代,各国法律对其适用多加以限制。1934年英格兰《法律改革(混合条款)法》基本上废止了这项规则,多数债权之诉,当事人死亡后诉讼继续进行。在苏格兰法律中,有关感情伤害的诉讼请求仍适用这项规则,但财产损失方面的诉讼请求不适用这项规则,当事人死亡,可由继承人继续诉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也限制使用这项规则。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诉讼不因当事人死亡而终止,可以由其继承人承受诉讼。在英国法中,对人诉讼和对人之诉(action in personam)相区别。对人之诉是一种民事诉讼权利请求,其结果是对败诉当事人的命令性或者直接禁止性的判决,这种判决仅仅对其财产生效,败诉当事人可能遭受财产被拍卖以满足判决要求的后果。对人诉讼与对物诉讼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依据债权而提起的诉讼,而后者是依据所有权而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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