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14页(264字)

德、日两国现代民事诉讼理论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学说之一。与结证事实分类说不同之处在于,法律要件分类说把诉讼中的结证事实与这些结证事实所引起的法律效果相联系,称之为引起某种法律效果的案件事实。如合同关系的成立是一种法律效果,构成这种法律效果的要件事实有:主体合格、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内容合法、形式合法。根据当事人各自所主张的不同法律效果而将相关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于各当事人之间。该学说又分为多数说与少数说,区别在于对要件事实的分类不同。多数说中又以特别要件事实说为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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