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18页(787字)

具有法医专门知识和经验,接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进行检验和鉴定,作出具有法律证据效力的鉴定结论的人。

法医鉴定人的条件 公安、司法机关的专职法医、高等院校法医教师以及有经验的医生专家均可聘为法医鉴定人。尤其涉及临床各科的疑难问题,必须委托有关专科医生进行鉴定。专职法医分主任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助理法医师和法医技术员五级。根据我国卫生部公布的《医师暂行条例》第三章职责及义务中“医生受人民政府询问或委托检验、鉴定时不得拒绝”的规定,医师有接受司法机关委托检验和鉴定的责任。法医鉴定人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负责,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办事。我国《刑法》第305条规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故意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要受刑事处分。法医鉴定人如与本案有某种利害关系,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是本案的证人、辩护人、代理人以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人,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回避,不参加鉴定工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鉴定人回避。

法医鉴定人的权利 为了鉴定工作的需要,鉴定人有权审阅本案的全部案卷资料,了解案情,询问被害人的受伤情况(公安机关的法医应参加现场勘验),并在必要时要求补充材料。如果材料不足,可拒绝鉴定。两名以上法医鉴定人可以互相研讨,提出共同的鉴定结论或意见。若意见不一致,可以分别提出自己的鉴定结论或意见。

法医鉴定人的义务 法医鉴定人对涉及侦查中的证据要严格保密;对所作的鉴定结论应签名盖章,对其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法医鉴定人应当承担出庭的义务,必须依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出庭对所作的鉴定结论予以说明,并对在本鉴定范围内提出的质疑,予以答复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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