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21页(1627字)

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实践中人身伤亡、精神状态、生理状态、亲子关系等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应用科学。它是社会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为法律科学服务的重要鉴定科学。前者注重研究法医学的基础理论;后者注重法医学的实际应用,包括:①司法上的应用。如对杀人、伤害、投毒、事故、强奸、亲子关系等案件的鉴定。②立法上的应用。如制定重伤、轻伤以及轻微伤的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剧毒药品管理、尸体处理、人身保险赔偿、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等规定。③行政上的应用。通过法医检验尽早发现因工、农业事故发生的中毒、伤亡或危害公众的烈性传染病,以便适当处理。

法医学的任务是:①为刑事案件的侦破与审理提供线索和证据;②为正确处理涉及人身伤害、机能、亲缘关系等民事、财产纠纷和灾害、事故提供科学依据;③为国家制定有关法规、条例提供医学依据。法医学研究对象包括:尸体,活体,有人身伤亡的现场,与人体关联的物证,以及与医学关联的文证。法医学研究内容包括死亡与尸体现象,机械性窒息,机械性损伤,高低温伤,电流及放射线伤亡,中毒,猝死,性机能及性犯罪、损伤程度及劳动能力鉴定,亲子鉴定,个人识别,医疗事故鉴定,法医物证检验等。随着科学的发展及实际工作的需要,法医学逐渐建立了许多分支学科,如法医病理学、临床法医学、法医毒理学、法医血清学、法医物证学、法医人类学等等。

我国的法医学历史悠久,最早的有关法医学检验制度可追溯到战国时期。《礼记》和《吕氏春秋》都记载:“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后汉人蔡邕解释说:“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绝日断。”这里说的瞻、察、视、审是检验方法,伤、创、折、断是损伤程度。大多数史学家认为前者是收集我国春秋战国时代的遗文,这说明我国的祖先早在战国末期(公元前252~前221年),甚至更早的时代,就把医学知识应用于解决狱讼问题了。1975年在湖北云梦县睡地出土的秦代竹简中载有《贼死》、《经死》、《穴盗》等案例,有力地证明在战国末期,在现场勘验,尸体检验方面已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并有“令史”、“隶臣”从事尸体检验和活体检验工作。以后有多种汇集检验疑难案件和侦破经验的着作问世。如后晋和凝、和蒙父子撰写了《疑狱集》四卷。宋代有赵仝所着的《疑狱集》、王皞所着的《续疑狱集》、元绛所着的《谳狱集》、无名氏所着的《内恕集》、《结案式》等书。继而有郑克所着的《折狱龟鉴》、桂万荣所着的《棠阴比事》等书。南宋浙西提刑郑兴裔绘制了《检验格目》,江西提刑徐以道通过朝廷颁发了《检验正背人形图》,随同《检验格目》,供检验官吏使用。南宋淳祐七年(公元1247年),湖南提点刑狱官宋慈(字惠父,1186~1249)集前人着作,结合自己的丰富经验,撰写了驰名中外的经典着作《洗冤集录》。此书问世后,成了当时及后世司法官吏、检验人员解难求教的指南和随身携带的权威着作,流传了数百年。它是世界上第一部较完整的法医学着作,先后被翻译成多国文字在国外出版,对世界法医学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受封建思想的束缚,检验尸体被认为贿业,儒不愿从事,由缺乏医学知识的“仵作”检验。在封建伦理的束缚下,解剖尸体被视为“大逆不道”。所以我国法医学在《洗冤集录》问世后的几百年中,长期陷入停滞状态。直到1894年以后,我国开始建立法学院校和医学院校,引进了西方的法学和医学教育,司法机关也开始应用现代法医学检验方法办案。中国近代法医学创始人林几于1930年首创北平大学医学院法医学科,1932年在上海建立法医研究所。他为我国发展法医教育事业,培养法医人才,开展法医学检验工作等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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