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31页(761字)

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必须具备的要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故意扰乱或破坏民事诉讼秩序,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影响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①必须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后果。这是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行为要件。妨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前者指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哄闹、冲击法庭,指使他人作伪证等;后者指拒不实施法律规定应当作为的行为,如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执行等。无论是作为的行为还是不作为的行为,只要其在客观上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就可以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有妨害民事诉讼的意图,但并未付诸实际行动,或者着手实施后又自动中止,没有造成妨害诉讼秩序的后果,就不能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②必须是在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实施的行为。这是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时间要件。民事诉讼过程包括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进行过程,在此期间实施的行为,无论是行为人在法庭内实施的行为,还是在法庭外实施的行为(如在法庭外殴打证人),均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在诉讼开始前或者诉讼结束后实施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相类似的行为,只能由有关机关依据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而不能以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对其采取民事强制措施。③必须是行为人的故意行为。这是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主观要件。过失行为,即使在客观上妨害了诉讼秩序,也不能认定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如行为人因过失毁灭了重要证据)。诉讼参与人、其他人以及有关单位的行为,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要件,才能认定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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