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32页(458字)

又称自然死亡或正常死亡或内因性死亡,包括生理性死亡和病理性死亡。生理性死亡包括衰老死和无生活能力的新生儿死亡。衰老死是由于老年人生理机能逐渐衰退,分解代谢大大超过合成代谢,使机体的能量逐渐消耗,最后使生命活动结束。这是生命过程中不可抗拒的必然结果。但单纯的衰老死是极少的,多数是由于老年人抵抗力下降,伴随症状和体征不明显的疾病而引起的死亡。因此,衰老死和病死难于严格区别。无生活能力的新生儿死亡,主要是指早产儿和先天性发育不良的新生儿,由于这种新生儿各种器官或某些器官机能低下,诞生后不能适应新环境而死亡。病理性死亡是疾病引起的死亡,也就是人体内某些器官或组织发生了病理变化和功能障碍。一般情况下,能得到检查、诊断和治疗,不会涉及法律问题,所以无需法医检验。但也有少数病死者,症状和体征隐蔽,貌似健康,死亡过程短促,甚至未及诊治便意外死亡,称猝死。猝死者往往死时无人知晓,死后才被发现,常常被人们怀疑为暴力死亡而申诉。为澄清死因,判明性质,有时也需进行法医学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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