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69页(482字)

我国台湾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必要共同诉讼的一种。就诉讼标的之权利或法律关系,必须数人一同起诉或一同被诉,且诉讼标的对于数人必须各一确定诉讼而言。共同诉讼人一同起诉或应诉,是法院对该诉讼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条件。即原告起诉应与己方之共同诉讼人共同提起,或应对对方的共同诉讼人一并提起,否则,即为当事人之适格有欠缺,法院有权以原告之诉无理由而驳回起诉。在固有之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诉讼行为,有利于全体共同诉讼人的,对全体发生效力;对方当事人对于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行为,其效力及于全体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人中一人出现了中止诉讼的情况,其效力及于全体共同诉讼人。根据台湾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提起固有之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有:债权人依台湾民法第244条第2项行使撤销权之诉时,应以债务人及受益人为被告;请求分割共有物之诉,应由同意参与起诉之人一同起诉,而以不参与起诉之其他共有人为共同被告;第三人提起撤销婚姻之诉,应以夫妻为共同被告;就母再婚后所生子女确定其父之诉,应以母之配偶及前配偶为共同被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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