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78页(860字)

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基本制度之一。确定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在各级法院和同级法院之间的受诉权限的制度。法院是国家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但不同级别的法院和同一级别的不同法院,各自受理哪一些第一审民事案件,对哪一些案件行使审判权,这就需要运用管辖制度来加以划分,只有确定了对不同案件的具体管辖权,对具体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才能对其行使审判权。因此,管辖制度是基于审判权与管辖权相结合而建立的制度。管辖制度的内容包括确定管辖的原则,划分管辖的基础,不同管辖的分类,管辖权的转移,管辖异议。

不同国家对确定管辖有不尽相同的原则,但大多着重于法院对案件审判权的行使和对法院裁判的执行。我国确定管辖权的原则是,有利于对案件的公正审判,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便于当事人行使诉权,便于人民法院裁判的执行,这些原则贯穿于不同种类的管辖之中。划分管辖以人、物、事的不同情况为基础,凡涉及人身权益和与人身有关的财产权益诉讼,以当事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其中又主要是以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凡涉及诉讼标的物争议的诉讼,特别是有关不动产争议的诉讼,以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其他诉讼标的之诉讼,以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之事实所在地的法院管辖。管辖的种类因具体的管辖制度不同,各国立法分类不同,名称也不同,界说纷繁复杂,但不外以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为标准,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以法律强制规定和任意规定为标准,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以诉讼标的的牵连关系不同为标准,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管辖权的转移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对案件的管辖权由一个法院转移到另一个法院,使原来对该案无管辖权的法院获得管辖权,这种调节性的制度是管辖制度中的补充性制度,属于管辖制度的组成部分。管辖异议是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不认为受诉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有管辖权,这是管辖制度中的民主性制度,对于正确执行法定管辖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因而属于管辖制度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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