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81页(2103字)

1988年1月1日生效。本规则含引言、正文及附录三部分。

引言 引言指出,从1923年该会仲裁院设立至1988年共审理7000余案,后10年审案相当于以前全部案件,遍及90余国,其中1/3是发展中国家。强调调解并非仲裁的先决条件或必经程序。建议合同加上“有关合同的争议最终将据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并由该规则委任的仲裁员裁决”的标准条款,并明确合同适用法律、仲裁员人数、仲裁地点和语言。

正文 分自愿调解规则和仲裁规则两方面。自愿调解规则11条。规定国际商事纠纷可由国际商会委任的一名调解员调解。申请应向国际商会仲裁院秘书长提出,由他尽快通知另一方,15日内答复,不答复视为否决。双方愿意调解。秘书长应委任一名调解员,由他决定提交争议时限、调解地点,并以独立、公平和正义原则进行保密调解。当事人可自聘律师协助。调解协议有约束力。达成协议,调解失败或不愿继续调解均为调解终止。调解员应向秘书长报告终止事由。调解费用由秘书长决定,双方平均分担,调解协议另定除外。双方其他开支自负。调解员不得有司法或仲裁行为。调解员无作证义务。调解事项不作为诉讼或仲裁证据。

仲裁规则共26条,其中第1条国际仲裁院和第2条仲裁庭。规定国际仲裁院附属国际商会每月例会自定规则。争议应提交本院委任或确认的独任庭或三人庭审理。申请人可在要求仲裁的30日内指定一名仲裁员,经该院确认,或由本院委任。三人庭时双方各委一名,首席仲裁员经当事人协议由本院确认,或由本院委任。本院委任时应征询有关国家委员会的意见。独任或首席仲裁员国籍应与当事人有别,仲裁员应通知秘书长有无妨碍独立性事由。对仲裁员的质疑应在委任或确认30日内向秘书长提出,由本院终局决定。仲裁员死亡、辞职、质疑成立或无力履责,均应替换。

第3条仲裁要求、第4条答辩、第5条反诉、第6条通讯。规定申请人可直接或通过本国委员会向秘书长要求仲裁,附当事人名称住所、案情、有关协议、仲裁员人数及所指定仲裁员。被申请人应在30日内提供辩解,有关文件、仲裁员人数及所指定的仲裁员,并可提出反诉,要求对方30日内答复。一切通讯应致另一方、各仲裁员及秘书长。期限从收件次日起算。

第7条无仲裁协议和第8条仲裁协议效力。规定无仲裁协议或有仲裁协议但未指定本会,或被申请人在30日内不答复或拒由本会仲裁,则不能仲裁。协议由本会仲裁应据本规则。一方未参加或质疑仲裁协议不影响仲裁。仲裁员应决定本身管辖权。案卷交付前或有特殊情由,当事人可自行要求中期司法裁决或保全,经秘书长转告仲裁员。

第9条预交费用和第10条案卷交付。规定预交仲裁费用由本院决定,双方分担。收款是案卷交付仲裁员的先决条件。

第11条审理规则、第12条仲裁地点、第13条审查说明和第14、15、16条审理。规定审理依本规则、双方协议、适用法律、合同规定和行规进行。除双方协议外,本院决定仲裁地点。审理前仲裁员应列出当事人名称住所、索赔摘要、争议事项、仲裁员姓名、住所、仲裁地、仲裁规则等审查事项,经双方和仲裁员签署,2个月内提交本院。当事人不愿签署,本院可延期;延而未署,仲裁可继续。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法律。未选择则由仲裁员依冲突法决定。仲裁员应尽快确认案情,通知秘书长审理日期和地点。仲裁可作书面审理,亦可委任专家提供意见。当事人在期限内可提出新索赔或反诉。

第17条自愿裁决、第18条期限、第19条三人庭裁决和第20条仲裁费用。规定双方和解应在裁决中记录。仲裁期限为签署审查事项后6个月,本院可予延长或决定解决方式。三人庭裁决按多数原则,无多数时由首席决定。仲裁费用包括本院决定的仲裁员费用和行政费,据案情难易调整。仲裁员应据案情决定费用的承担或分担。

第21条裁决审查、第22条裁决要件、第23条裁决通知、第24条执行、第25条存放和第26条一般规定。规定本院有仲裁裁决审查权,提醒仲裁注意事项并认可格式。裁决应在仲裁地作出,经签署,并注明日期,付费后由秘书长交当事人。裁决具终局性。原件存放秘书处。本规则未明示按其精神确保裁决的执行。

附录 有三件。附录一规定国际仲裁庭成员的委任、组成、职权、议事规则。附录二规定国际仲裁庭的职能、保密性、参与仲裁的限制、与成员国委员会关系、仲裁院委员会、无仲裁协议的处理、索赔的合并、预交费用、裁决格式以及仲裁员费用等事项。附录三规定调解和仲裁费用、行政费预交以及仲裁员的委任。行政费和仲裁员费用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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