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84页(933字)

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的职能部门,各会员国进行刑事警察事务合作的法定机构。国际间警察合作受到种种因素的阻碍,例如:不同国家警察机构的组成不同,使局外人不了解究竟哪一个具体部门有权处理某某案件或提供信息;不同国家的警察之间合作存在着语言障碍;各国实施的法律不同。将不同的任务交由一个统一的机构来管理,特别是使犯罪情报统一归口管理,会大大有利于各国的协查与合作。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国际刑警组织决定,每个成员国指定一个永久性的警察部门来充当国际合作的联络点,该部门便被称为该国的国际刑警组织国家中心局。

国家中心局,简称NCB。国际刑警组织章程及有关文件规定,作为国际刑警组织整体机构的一部分,它应当是由高水平的专业官员组成,具有广泛的权力,能够及时准确地回复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和各个国家中心局提出的业务合作要求,并在必要时动员和协调本国的有关执法部门采取一定规模的警察行动。为了确保国家中心局完成自己的使命,其设立、职能及权限应当由各成员国官方以法律的形式作出规定。

国家中心局的官员来自各国国内的警察部门和政府机构。他们依照本国的法律条件来办事。中心局的工作大致如下:在需要的时候,将国内有关部门与国际警务合作有关的资料和刑事犯罪情报通报各国家中心局和总秘书处;确保各国国家中心局要求协查的案件在国内得以落实;从其他国家中心局接收协查要求并在落实后及时作出回复;将本国警察部门和其他执法部门需要进行国际合作的案件与材料及时通报其他国家中心局,并以书面形式提出相关的协助请求;国家中心局局长必须作为本国的国际刑警代表团成员参加国际刑警组织全体大会并在回国后监督和确保决议在其国内得以有效地执行;国家中心局之间的合作与联系通常抄报总秘书处,以便其统一资料并协调合作。

由于历史和地理方面的原因,为了便于管理和扩大国际联系的覆盖面,有的国家除了国家中心局外还设立支局和联络处。在一个成员国只有一票的原则下,支局的代表作为所属国家代表团的当然成员,可以参加国际刑警组织全体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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