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88页(651字)

实施国际侦查协助所必须履行的手续和步骤。在国际侦查协助程序的选择上,国际上通行的原则是:①简便易行原则。即力求避免当事国之间陷入繁琐的程序而贻误侦查时机造成被动。②快速及时原则。③直接联系原则。即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不经过中介环节,以此保证顺利而快速地完成侦查协助任务。

国际刑警组织在长期实践中建立了相对完整和较为科学的协查程序,从总体上分为协查提出程序和实施协查程序两大部分。请求国的提出程序是:①由本国办案单位根据各国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立案管辖权分工和办案程序逐级向本国国家中心局提出具体协查要求,并附送协查文件。②本国国家中心局经审查后认为有必要向有关国家请求协查时,由国家中心局负责起草协查文书,将协查请求事项逐一注明,然后由国家中心局负责签发。③本国国家中心局将该协查文件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的渠道或外交途径发送到有关国家,同时报送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如果需要国际刑警组织转达时,则直接发往总秘书处,请其代为转达。被请求国的协查程序是:①接到请求国送达的协查文书后,由本国国家中心局审查他国送达的协查文书,如果决定给予协助,则直接将该文书转给本国有关侦查部门,要求其予以落实办理;对决定不予协助的可以拒绝。②被请求国的协查单位查证之后,逐项写清查证结果,报告本国的国家中心局。③被请求国的国家中心局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的通讯系统或外交途径将协查结果告知请求国的国家中心局,随后办理有关的具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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