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94页(685字)

按合议制组成的法庭。合议制是指由审判人员数人组成法庭进行审判的制度。合议庭是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因为除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实行独任审判外,绝大多数一审案件,以及所有的二审案件、死形复核案件、再审案件,均必须由合议庭进行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合议庭的组成,因审判程序和法院级别的不同而有所不同:①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2人独任审判。②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合议庭的组成及其工作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①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应当保持单数,以便评议表决时容易形成决议,避免出现因票数相等而拖延诉讼的现象。②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只能由经过合法程序任命的本院的审判员和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充任。③合议庭应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应当自己担任审判长。④合议庭进行评议时,参加合议庭的每个成员都享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如果意见发生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写入笔录;评议笔录应由合议庭全体成员签名。⑤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同审判员享有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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