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03页(1028字)

是既有弹劾式特点,又有纠问式特点,而且主要是结合了弹劾式与纠问式的优点或长处的一种新型的刑事诉讼形式。混合式也称折衷式,即弹劾式与纠向式的折衷。混合式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形式。混合式明显地分为审判和审判前的追诉两个大的诉讼阶段。在审判前的追诉阶段,纠问式诉讼的特点体现得多些:①普遍采取国家追诉(见国家追诉主义)为主的原则,对凡涉及国家、公共利益的犯罪,即使没有受害人或其他人告诉,国家侦查机关发现后也会予以追究。对于一些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利益的犯罪,侦查机关还会主动了解情况,主动侦查破案。②在审判前的追诉阶段,被告人在法律上虽然也具有诉讼主体的地位,享有诉讼权利,但与审判阶段相比,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要相对少些。③审判前的追诉活动,一般是不公开的,而且一般也不采取言词辩论的形式。在审判阶段,则主要是反映了弹劾式诉讼的特点:①均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不管是依法应当由国家专门机关负责侦查、起诉的案件,还是依法应当由受害人和其他有告诉权人起诉的案件,如果不存在合法的起诉,法院就不会对案件进行审判。②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由不同的国家专门机关行使。对一些轻微的、只侵犯公民个人权益的案件,可以由公民个人行使控诉职能。法院只负责审判,只行使审判职能。③审判一般公开进行,并且采取言词辩论的形式。

混合式是一种新型的刑事诉讼形式,而不是弹劾式和纠问式优点的简单相加或简单综合。混合式有其自身的许多独特点,如赋予被告人以法律上主体的地位和相应的诉讼权利;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等全新的诉讼原则;将诉讼过程明确区分为侦查、起诉和审判等诉讼阶段,并有负责进行不同阶段诉讼的不同专门机关;以及新的侦查、起诉的方式、方法和法律手续等等。这些都决定了混合式是一种新型的刑事诉讼形式,是弹劾式和纠问式诉讼所没有、也不可能有的。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形式,基本上是混合式。各国之间在刑事诉讼形式上也都存在差异,甚至比较明显的差异。但是,不管存在多少差异,其性质仍应属于混合式,即应当是同属于混合式下的差异,而不应当是混合式与非混合式的差异。目前具有代表性的混合式诉讼,主要有两种:当事人主义的混合式与职权主义的混合式。另外,还有界于这两者之间的混合式。日本现行的形事诉讼形式,就属于界于两者之间的混合式,属于以职权主义为背景,同时又有浓厚的当事人主义色彩的混合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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