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18页(807字)

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予以减刑时所采取的步骤和办理的手续。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罪犯应当减刑时,应由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原判处的刑罚不同,有权审核裁定的人民法院也不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应当由罪犯所在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建议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厅(局)审查同意后,报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应当由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建议书,报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对于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交付执行时余刑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看守所提出建议书,经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分别报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或基层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减刑,由拘役所提出建议书,经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执行管制的公安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需要予以减刑的,应由公安机关会同负责考察罪犯的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提出书面意见,经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当地人民法院审核裁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是一种特殊的减刑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10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见死刑缓期执行判决的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并在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审核裁定,直接向罪犯宣布,也可以委托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或执行机关代为宣告,并将裁定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减刑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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