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25页(496字)

公安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判断的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中,通常进行的鉴定有法医鉴定(确定死者死亡的原因、时间,死者或伤者的伤害情况等)、司法精神病鉴定(确定当事人、证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属何种精神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主要是对指掌纹、脚印、痕迹、字迹、枪弹等进行同一认定)、一般技术鉴定(对案件中涉及到的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方面的专门技术问题进行鉴定)和会计鉴定(确定账目、簿册、报表是否真实地反映了有关的经济活动,是否符合会计制度)。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他们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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