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53页(419字)
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勘查、检验,发现、收集和固定物证的诉讼活动。勘验是发现、收集和研究犯罪和犯罪人的痕迹和物品,获取侦查线索和罪证的重要手段。根据对象的不同,勘验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三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执行勘验时,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侦查人员勘验,还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公民作为见证人参加。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勘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认为可能有错误需复验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