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59页(627字)

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扣押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时当场开列的扣押凭证。国外的刑事诉讼法往往对扣押清单有明确规定,如南斯拉夫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扣押被告的物品,要发给他扣押的收据。如果临时扣押可用作书证文件时,要开列清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包括有犯罪痕迹的物件和工具、违禁品(如枪支、弹药、毒品、淫秽书画及视听资料、爆炸品等等),以及可供查清案件的一切物品和文件,都应当扣押。扣押时应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在侦查实践中,如果持有人及其家属在逃或拒绝签名,不影响扣押的进行,但应在扣押物品清单上注明。扣押物品清单通常为表格式,包括编号、物品名称、数量、单位、特征、备注等项目,并有扣押人、见证人、原物品保管人签名或盖章和页数及日期。填制扣押物品清单时必须对物品逐件编号,详细写明物品的名称、特征、牌号、型号、数量、质量、成色、完好程度等。如系国家机密文件,在扣押物品清单上只写代号不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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