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67页(307字)

有两种理解: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肉体受折磨或精神受压制的情况下作出非任意自白之后,另外所作的“任意”自白,后一种自白即为连续自白。非任意自白是不适格的证据,不得采用;与非任意自白相关联、受其影响所作出的连续自白属“毒树之果”,也应予以排除。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指控犯罪事实的全部或其主要部分所作的明确承认自己有犯罪行为的连续性陈述。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认有罪,司法人员可以要其对犯罪始末作出连续性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书面形式提供连续性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犯罪经过进行连续性陈述,有利于司法机关鉴别自白的真伪,从中发现事实真相。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