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71页(240字)

原告的起诉状和被告的答辩状的合称。两剂之称始于西周。《周礼·秋官·司寇》:“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汉代郑玄《注》:“剂,今券书也。使狱者各齐券书,既两券书,……不券书,不入金,则是亦自服不直者也。”在西周,必须要用诉状,司法机关才会受理,并且西周要求原被告双方都必须有诉状或申诉状,这被视为公平的表现。与此不同的是,现代法律一般只要求原告提交起诉状,至于被告是否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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