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72页(180字)

原告和被告的合称。两造之称始于我国西周,意思是指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周礼·秋官·大司寇》:“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注》:“造,至也。使讼者两至”。在西周,除了“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以外,两造具备是审判的基本条件。《尚书·吕刑》:“两造具备,师听五辞。”随后,两造之名演绎成双方当事人的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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