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74页(703字)

送达的方式之一。指受送达人或其代收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时,公安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即视为送达的方式。采用留署送达必须要符合一定条件:①必须是受送达人或者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②采取留置送达必须有见证人到场。见证人可以是邻居、亲友、同事,也可以是基层组织的代表,例如居委会、村委会的工作人员等。③被留置送达的文件必须是准予留置送达的诉讼文书。人民法院在向受送达人送交自诉案件调解书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书时,如受送达人拒收,应视为反悔,不能适用留置送达。留置送达,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受送达人拒收的事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留置的日期即视为送达的日期。其法律效力与其他送达方式相同。

留置送达是针对一种特殊情况而规定的特殊的送达方式,因其具有很大的强制性,因此适用起来必须遵守严格的法定条件和程序。适用留置送达的法定条件是,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亲属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具体程序是,送达人邀请受送达人住所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作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然后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规定留置送达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当事人借故拒收送达的法律文书,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但必须注意的是,如果要送达的法律文书是调解协议,则不能适用留置送达。因为对于调解协议,当事人在送达之前都可以反悔,拒收就是反悔的表示,因而不能采用强制性的留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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